凰家视角NO.474:市民想要更名却被要求提供精神受伤害的证明,合理吗?

凰家视角NO.474:市民想要更名却被要求提供精神受伤害的证明,合理吗?

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近日,有网友投诉称,想申请改名,“6年跑了4次,资料提交两次”,但均被驳回。

事件回顾

近日,有名为“丽春”的网友投诉称,其是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的市民,想申请改名,“6年跑了4次,资料提交两次”,但均被驳回。该市民在投诉帖子中表示,从小到大因名字问题而给自己带来了伤害,“你(旺苍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不是我,你怎么知道我的感受呢?”

旺苍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如需修改则需要正当理由,而每个人情况不一,理由也不相同。关于投诉的网友,由于涉及其个人隐私,不便透露。公安局已再次联系该网友“丽春”,让其补充医院开具相关精神证明,以此佐证原有姓名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伤害,并在该网友补全资料后,通过其改名申请。

那么,想要更名却被要求提供精神受伤害的证明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这种要求不合理,且缺乏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赋予了自然人依法变更姓名的权利,仅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限制,并未要求需证明精神受伤害。而要求提供精神受伤害证明的依据,多是地方出台的户政管理规程,与《民法典》保障的姓名权相冲突。依据《立法法》,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程,这类限制公民合法权利的条款不应凌驾于上位法之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