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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怀孕超35周按航司规定不能乘坐飞机,但一孕妇隐瞒孕龄登机,还要求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照顾。双方在争执中导致飞机延误,孕妇最终被警方劝离。
事件回顾
11月11日,航空公司一名客服回应,确有航班因旅客原因延误。非航司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航司不提供补偿。若乘客购买了航班延误相关保险,需单独咨询相应的保险公司。
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数名机组工作人员站在飞机出口处,有乘客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另有多名同机乘客起身看向飞机出口。该发布者写道,该孕妇自称怀孕36周,要求工作人员对其照顾,并称若出事要求航空公司负责。“工作人员让她下飞机,空姐一动她就喊疼。”
在评论区,发布者补充,这趟航班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起飞,目的地是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最终警察过来夫妻俩才下机”“飞机最终顺利起飞”。
那么,孕妇隐瞒孕龄登机,若出意外由谁负责?航司的免责声明有无法律效力?同机旅客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郑钻泉律师认为:
孕妇隐瞒孕龄登机导致发生意外,其责任由孕妇自行承担,孕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向航司如实告知自身孕龄的义务。她故意隐瞒36周孕龄登机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若因此引发早产等意外,该后果与隐瞒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航司合规的免责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只要航司在购票环节以显著方式提示了,履行了法定提示说明义务,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而具备法律效力。
同机旅客可通过三种方式维权:一是可向涉事孕妇索赔,凭机票、住宿发票等证据,要求其赔偿延误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二是可要求航司履行合同义务,办理免费改签或退票;三是若购买了航班延误相关保险,可直接向对应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索要相应保险赔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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