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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先天基因只能后天补,1米80、1米88、1米99……最近,一些奶粉商家瞄准了家长们的“身高焦虑”,在宣传中打起了“擦边球”。
事件回顾
据查,市场上以“长高”为卖点的儿童奶粉远非个例。在一些平台上,儿童奶粉直播间里,主播暗示饮用该奶粉能让孩子长高;还有直接宣称“月涨2公分”;部分品牌以“助力高个”“冲刺180”等口号吸引家长;还有一些企业巧妙植入“身高暗示”。
在某平台一儿童奶粉的直播间里,主播不断重复着这些极具诱惑力的话术。产品详情页中称,有研究报告显示持续60天(饮用)儿童配方奶粉后,干预组儿童和对照组身高差距达30%。
上述报告的发布单位为“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报告名称为《“儿童配方奶粉对学龄前儿童营养健康的改善作用”项目结题报告》,发布时间是2024年3月17日。
然而,这类看似权威的数据宣传却遭遇“翻车”。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其研究报告中从未出现过这一数据表述,并认为该宣传“不合适、不准确”。
那么当前市场上部分儿童奶粉以“长高”为卖点进行宣传的做法,是否涉及虚假宣传?若涉及虚假宣传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市场上这类奶粉多属于普通调制乳粉,国家从未批准过“增高”相关的食品保健功能,这些宣传的内容符合虚假宣传中“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特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处罚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会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还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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