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85:家长在放学护岗时晕倒后死亡 学校是否需要担责?

凰家说法NO.485:家长在放学护岗时晕倒后死亡 学校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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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下午,张家界永定区天门小学一位家长在放学护岗时晕倒,送医后死亡,当地相关部门已介入处理。

事件回顾

一位学生家长称,29日下午5时许,她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小学接孩子放学时,看到一位站护学岗的家长晕倒在地,“我发现时他已经晕倒了,现场有不少接孩子的家长围观。”该家长介绍,家长站护学岗就是放学时站在学校门口,“他晕倒的时候还没有放学,之后送到医院去了”。

30日上午,永定区天门小学工作人员称出事的家长因突发疾病死亡,年仅45岁,其孩子正在读三年级,学校及当地相关部门正在处理此事。

永定区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称,该家长站护学岗不到两分钟就晕倒了,送医后身亡,“护学岗是家长自愿参加的,学校和教育局都在处理这件事。”

事发后,学校是否需要担责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之一。请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校方是否需要担责?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从案情来看,“护学岗”属于学校组织,家长自愿参与的义务帮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如学校,即被帮工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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