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86:孩子夭折导致拍摄合同无法履行 商家是否应该退款?

凰家视角NO.486:孩子夭折导致拍摄合同无法履行 商家是否应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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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来自吉林省吉林市的耿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发帖称,2024年6月她生完二胎女儿后,在当地一家儿童摄影店预订了一套照片套册,没想到数月后宝宝被诊断为小脑肿瘤,不幸于2025年4月去世,近日她清理物品时发现了收据,遂联系店家想要退款,对方不但拒不退款,还表示可以让耿女士的大女儿去拍照,这让她无法接受。

事件回顾

耿女士介绍,2024年6月1日,她生完二胎女儿后在吉林市一家月子中心坐月子,一家名为“格林童话”的儿童摄影店上门免费为宝宝拍摄了月子照,耿女士经过对方游说额外购买了一套价值1100元的百天照加周岁照套册。等到小女儿满一百天后,她跟店家约时间时,对方表示孩子刚满一百天抬头不好看,可以晚些再约。又过了2个月后她再想预约,却被对方告知称店面正在装修,因此拍照时间一延再延。

让耿女士没想到的是,2024年12月时她的小女儿被医院诊断出了小脑肿瘤,由于小女儿病情太重,最终经抢救无效离开了。据耿女士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10个月25天大的小女儿死亡原因为小脑恶性肿瘤,死亡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事后耿女士心情不佳,因此暂时忘记了预订的宝宝照一事。近日她清理小女儿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了格林童话儿童摄影店开具的收据,对方在和她线上沟通时表示,耿女士预订的套餐是活动套餐,而且单据上写明了定完不退,还称“你家孩子老大是可以拍的”。这样的话语让耿女士无法接受:“我的小女儿都没了,她还说这样的话,我感到很受刺激”。

那么,孩子夭折导致拍摄合同无法履行,商家是否应该退款?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依据《民法典》第 563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儿童摄影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标的是为特定孩子提供的摄影服务,孩子夭折导致服务对象不存在,合同目的彻底落空,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消费者一方可以主张解除拍摄合同,商家应当全额退还拍摄费用,除非商家能证明已产生不可挽回的实际成本且该成本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可在退款中合理扣除该部分成本。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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