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90:零食店因怀疑偷窃 强制将初中生滞留店内的行为是否违法?

凰家视角NO.490:零食店因怀疑偷窃 强制将初中生滞留店内的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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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名初中女生在陕西咸阳礼泉县一家零食店内购物付款离开后,被店员以总部监控提示疑似偷拿店内商品为由叫回,滞留店内20多分钟。

事件回顾

其间,一名女孩因身体不适请求联系家长,遭到店员制止。两名女孩自行打开背包证明了清白。后来,经核实及警方证实,两名女孩并未偷拿商品,此事系一场误会。

1月5日,其中一名孩子的家长杨先生表示,此事引发关注和热议后,对自家生活造成了影响。零食店负责人及总部公司工作人员已登门与家长沟通,店方已向孩子和家长道歉。总部公司要求该零食店闭店整改。

杨先生表示,他们接受店方的道歉。事发后,涉事店员曾联系家长,希望当面给家长和孩子道歉,“我们拒绝了,孩子不想见店员,有心理影响。”目前,孩子的状态良好。希望此事早点结束,让孩子回归平静的生活。

礼泉县一名官方人士表示,零食店已公开道歉。

零食店负责人在致歉信中表示,由于店方处理不当,让孩子受了委屈,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作为门店负责人,对此负有全部责任,郑重地向孩子及其家人致歉。其承诺对门店进行彻底整改,加强全员培训,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那么零食店因怀疑偷窃,强制将初中生滞留店内的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零食店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不具备任何执法权,无权对顾客(包括未成年人)实施滞留、盘查、搜身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即使确实存在盗窃嫌疑,也只能保留证据、立即报警,并通知未成年人监护人,由警方依法处置。本事件中零食店的行为存在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如《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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