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91: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是否合理?业主该如何维权?

凰家视角NO.491: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是否合理?业主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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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在小区购买车位,业主只能按临停车辆交停车费,每月停车费最高要交1800元。近日,有武汉市民反映这一停车收费高问题。

事件回顾

在市民反映问题的武汉某小区停车场入口张贴的机动车临时收费标准显示:临时停车位业主车辆停车收费标准为30分钟免费,4元/小时/车,24小时内60元封顶,超出24小时计费周期累计计费。

刚刚驶入停车场的小区一期业主陈先生表示,“小区车位售价为25万元/个,确实未提供月租车位的选择。自己目前没有购买小区停车位,也没有入住,只是偶尔过来看一下装修进度,都是按照4元/小时交费,有时候多待一下就二十几元停车费了。”他说,目前停车收费标准确实太高,而且小区周边停车也不方便。他也听说有一些业主向物业反映了停车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回复。

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地下室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物业这边没有权力来决定出租,物业方也跟开发商进行了反馈业主的需求。目前物业会对购买了车位但没有入住的车主进行登记,可以帮忙联系让业主把车位租给有需要的业主。

那么,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是否合理?如遇这种情况业主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不合理,依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因此,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明显不合理,违反法律规定。业主可联合向房屋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确定的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认定为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租赁合同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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