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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史上最长春节档”的加持下,2026年中国电影市场迎来开门红。
事件回顾
然而在新片热度高涨的同时,二手平台上“枪版”资源已开始明码标价,对春节档票房市场构成潜在威胁。
在二手平台搜索“春节档电影”等关键词,发现涌现出大量相关商家。其中三部热门影片,成为盗版资源销售的主要对象。
这些商家往往打着“1080p真实拍摄,网盘发货可在线高清观看”的旗号招揽顾客,部分商家甚至承诺“包更新”,保证购买者能第一时间获得最新上映影片的资源。
一位商家表示只需支付1元即可打包购买今年春节档最火的三部电影。通过商家提供的网盘链接发现,这些所谓的“高清资源”实则为影院内盗摄的“枪版”。在某电影的盗摄版本中,画面不时有观众身影穿插而过,观影席间的交谈声、笑声等杂音也清晰可闻。类似的情况在其余多部盗版资源中同样存在。
然而即便如此,低廉的价格依然吸引了不少人抢购,在平台上有枪版资源链接被上百人标记想要,评论区求购的买家也不在少数,另有商家的资源刚上线几秒钟就被拍走。
值得注意的是,电影盗摄问题并非新现象。每年春节档、国庆档等热门档期,此类现象均会发生,严重影响档期内票房成绩。无论平台如何打击,但相关枪版资源总是屡禁不止。一条链接前脚刚被下架,另一条新的链接马上出现。
那么,售卖盗版电影资源是否违法?具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售卖盗版电影资源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保护,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还可能触犯了《刑法》,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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