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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对夫妻在医院做试管婴儿,妻子怀孕后定期前往医院做产前检查,并于大年初四诞下一名男婴,没想到宝宝的右足缺失4个脚趾。2月24日,产妇的丈夫及亲属反映,他们不理解为何院方在做四维排畸检查时没有发现胎儿畸形的情况。2月25日,滨州市卫健委工作人员告知,已就此事展开调查。
事件回顾
男婴的亲属张先生介绍,产妇张女士今年31岁,丈夫赵先生今年35岁。2021年,两人结婚后,在山东省滨州市居住,由于女方输卵管方面的问题,一直没有怀上孩子。2025年3月,夫妻二人在医院做了试管婴儿。2026年2月20日,张女士在该医院诞下一名男婴。不料,新生儿患有先天残疾。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书显示,新生儿右足畸形,右小腿较左侧略细,右脚仅有小趾。
张先生表示,产妇在怀胎时按照要求进行不下于10次产前检查,但院方一直没有发现这一问题。特别是怀孕五个月时,孕妇进行四维大排畸检查,结果没有发现孩子的右脚畸形。张先生说,在检查诊断报告的五张照片中,能够看到孩子健全的手和左脚,但五张照片都没有看到右脚。张先生表示,如果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话,他们可能会考虑不要这个孩子。
“现在孩子太小还不能治疗,等他长大一些后去大医院进一步治疗,而后续治疗费用是个‘无底洞’。”张先生称,希望医院能够进行适当的补偿,以及对孩子的后续治疗提供帮助。他还提出,希望对相关的检查人员作出处理。
那么试管男婴出生右脚缺4根脚趾,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尽到与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对患者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疗机构对试管男婴出生右脚缺4根脚趾是否存在过错,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为存在过错,则医疗机构需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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