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行前旅行社承诺行程结束后返还260元,另外最后一天没安排送机,还需承担120元车费。”山东烟台的呼女士表示,“这380元本是说好该退的钱,可旅行社退款时,却要求我承诺后续不投诉、不维权,我感觉自己被冒犯了。”
事件回顾
近日,烟台的呼女士在短视频平台看到一款旅游套餐活动,原价4999元的两大两小北京4天3晚跟团游,优惠价仅3099元。呼女士当即下单,后续与旅行社沟通后,对方又额外赠送了两晚住宿,她便将行程定在2月14日至2月19日。
“原本约定的是北京本地团,包含接送机、酒店住宿、三天午餐以及多个景区门票,可旅行过程中,却遇到了各种不愉快。”呼女士说,事先说好的住宿是北京二三环之间的三星级一线商务酒店,实际却被安排在四五环的廉价快捷酒店;约定的家庭房,也变成了标准间,最后只能自费升级房型。餐标约定为每人50元,可实际的十人一桌午餐仅8菜一汤,几乎没有荤菜,整体档次也就二三百元一桌。此外,自费项目的套餐价本是390元/人,导游却推荐480元的套餐,二者的区别仅在于390元的套餐不含多个景点的小交通。
让呼女士最气愤的,还是退费的附加要求。她表示:“出行前旅行社明确承诺行程结束后返还260元,再加上未安排送机应承担的120元车费,这380元本是理所应当的退费,可对方退款时,却要求我承诺后续不再投诉、不再维权。”
呼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双方的聊天记录,2月5日,双方曾约定行程结束后,旅行社通过微信返还呼女士260元。但2月19日晚行程结束后,旅行社工作人员却表示:“退费260元+30元×4人的打车费=380元,游客收到款项,即代表所有行程服务结束,后续所有事项与旅行社无关;且游客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进行投诉或提出追诉。若无问题,请回复:确认无误!此情况说明自旅行社打款后生效。”
“这明显就是霸王条款!380元是早就谈好的退费,正常的退款手续,却要求我同意以后不能投诉,这太不合理了。”呼女士说,“我觉得旅行社根本不尊重消费者,这是对我的冒犯。”
那么,旅行社要求签署不维权不投诉承诺书的行为是否违法?具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旅行社要求签署 “不维权不投诉承诺书” 的行为违法且无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该承诺书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法定救济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具约束力。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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