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96:消费者面对机构负责人失联、退费难局面 应如何维权?

凰家视角NO.496:消费者面对机构负责人失联、退费难局面 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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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的刘女士投诉称,2025年末她在某校外培训班花费5000余元续费84节课时,“没想到一节课没上培训班就倒闭了”。她表示,今年1月末还有家长续费。

事件回顾

消费者夏女士表示,她的孩子在该培训班一校区已学习三年,2025年11月她办理了再次续费。然而,孩子仅在2026年春节放假前上过两次课,机构便宣告关门。对于后续处理,她更倾向于直接退款。“向其他机构转课,可能课程不对口,还要额外加费用,不如退款后重新选择。”

多位消费者表示,第三方机构和家长进行了线下沟通。据现场录音,该培训班是因经营困难停课,善后团队正在协调周边3公里内的其他教辅机构,试图为学员办理课程转换。根据当时的设想,剩余50课时以下的学员可免费转换,超出部分每课时需要补交一定金额。

然而,这一方案在实际推进中遇阻。有消费者表示,善后团队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可向周边约10家培训机构转课,但多家机构免费承接的课程不到10节,剩余课程均需要补充费用。

那么,消费者面对机构负责人失联、退费难局面,应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培训机构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对于目前的情况,消费者可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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