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97:航空公司将法定赔偿转化为“封口费” 并要求签署限制投诉的协议是否违法?

凰家说法NO.497:航空公司将法定赔偿转化为“封口费” 并要求签署限制投诉的协议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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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我在飞机上吃出异物后,按照食品安全法合理维权,航空公司却将应予赔偿的1000元强制变成封口费,并且事发近一个月,我至今未得到航空公司对于‘为何飞机餐食会有异物’的回复。”近日,旅客董女士投诉称,她在某航空航班上遭遇的这段经历令她难以接受。

董女士称,飞行过程中到饭点时乘务员正常发餐,董女士选择了一份番茄口味的意大利面,“面就是普通味道,没有什么特殊的,但我大概吃了两口,在翻拌面条的时候就发现了异物。”据董女士拍摄的照片显示,该异物实为番茄上贴着的商标,上面还显示着“精品西红柿”字样。

董女士立即叫来乘务员确认,起初,机组人员怀疑是餐盒上的标签掉进去了,但经过与新的餐盒比对,发现新餐盒上并没有标签。“工作人员这个时候确定,此标签应一直存在于面条内部。”董女士说,“番茄上的标签就是一个贴纸,这个很是常见,但只要稍微认真清洗,贴纸很容易就掉了。但这回我吃到的,是一个完完整整的贴纸,那我就不得不怀疑航司在做这份餐食时,食材是不是就没有清洗?”

董女士回忆,在发现异常后,机组工作人员已第一时间作出道歉并上报处理。当天晚上该航客服就确认“已收到机组上报情况”。四日后,客服再次联系她,提出赔偿200元的调解方案,董女士不同意,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1000元赔偿。随后,该航空公司同意赔偿1000元,但要求她填写一份资料并提供了邮箱。

然而,当董女士打开邮件时,收到的却是一份名为《谅解备忘录》的协议文件。记者在这份备忘录中看到,该航空公司将这笔1000元称为“关怀金”,而非赔偿金。协议中多项条款引发了董女士的不满:

第三条要求董女士不得就有关该航空公司服务质量或声誉的事项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类媒体(包括自媒体)等提出权利主张、反映情况;

第四条要求她删除关于该航班的所有视频和照片,并永久保密,不得在网络散布;

第六条规定,如违反上述条款,需退回1000元并承担双倍违约金;

第七条明确,任何争议只能提交该航空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诉讼。

那么,航空公司将法定赔偿转化为“封口费”,并要求签署限制投诉的协议是否违法?具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郑钻泉律师认为:

航空公司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董女士有权获得赔偿,但航空公司却混淆视听,将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金称为“关怀金”,并限制董女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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