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下班后驾驶环卫作业车撞了人 公司想免责?法院判了

环卫工下班后驾驶环卫作业车撞了人 公司想免责?法院判了

原标题:环卫工下班后驾驶环卫作业车撞了人,公司想免责?法院判了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员工公车私用导致肇事,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一环卫工下班驾驶公司作业车发生事故,法院判决环卫工所在公司承担二成责任。承办法官提醒,借车出事故,车辆管理人对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某(化姓)是一名环卫工人。为方便环卫工上下班,其所在公司默许他们在日常工作之外,下班后也可驾驶公司的环卫作业车通勤。一天晚上,李某像往常一样下班后驾驶作业车,在一个路口与骑电动车的王某(化姓)发生碰撞,双方均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王某出院后要求李某赔偿,并将李某及其所属绿化公司一并诉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及鉴定费用共计7.9万余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冬季上班时间为早上7时至下午5时,事故发生在晚上,李某早已下班,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该公司在日常管理中默许环卫工人驾驶环卫作业车上下班通勤,作业车辆兼具工作工具与通勤代步功能。此外,公司未建立规范的用车登记、钥匙保管、车辆归库等管理制度,也没有明确禁止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私自使用作业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虽未发生在李某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但公司对作业车辆疏于管控,管理制度缺失,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存在明显过错。基于此,一审判决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公司因管理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新规明确了借车或租车肇事时,车辆管理人因失职必须担责。

以往“公车私用肇事、公司推脱免责”的类案争议,今后的裁判依据将更加明确。意味着正常情况下由驾驶人担责,但只要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存在管理过错,就必须按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对事故受害者而言,维权保障更加充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车辆是借用、租赁或单位公车,受害者不必仅向驾驶人追责,还可以同步核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存在管控失职。起诉时可以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依法划分各方的过错责任,从而最大限度保障赔偿权益得到落实。

同时,这一规定对私家车主及企事业单位也敲响了安全管理的警钟。车辆交付使用不等于责任豁免。私人借车给他人,应当核验对方的驾驶资质和身体状态,确认车辆安全合规。企业必须健全公务车和作业车辆的管理制度,规范用车审批、钥匙保管、下班归库等流程,杜绝公车私用和随意取用。管不好车辆,就要为管理漏洞买单。

法官温馨提示,遇到同类事故请记住三点维权要领。第一,索赔时不要只起诉驾驶人,务必查清车辆的权属和管理主体。如果存在管理失职,应当将车主和管理人一并列为被告追责。第二,妥善留存所有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检查病历、误工证明、交通票据等,这些是损失理赔的核心依据。第三,私家车主应当谨慎借车,事先核验驾驶人的资质与车辆的安全状况。企业则要筑牢车辆管理制度的防线,严防作业车和公务车沦为安全隐患车。

据介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和平法庭是办理道交类案件的专业化法庭,将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抓手,持续聚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源头化解与常态化普法宣传,让司法裁判规则走进社区、贴近民生,用法治护航广大群众的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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