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依法打击一起信访违法行为

宜昌市伍家岗区依法打击一起信访违法行为

原标题:伍家岗区依法打击一起信访违法行为

依法维权、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是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但有极少数信访人以反映诉求为名缠访、闹访、越级非访等方式施压滋事,甚至借信访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

2026年6月27日,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依法打击处理1起信访违法行为。

刘某某在其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的情况下,仍于2026年1月至6月期间,通过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方式,多次前往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就同一事项反复上访,累计次数高达35次,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其行为已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026年6月,刘某某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选举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依法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维权绝不能“越界”。公民必须遵守《信访工作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逐级、有序、文明、理性表达正当诉求,切实维护信访秩序。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扰序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伍家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