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501:女子掌掴9岁女孩是否构成殴打他人 应如何处罚?

凰家视角NO.501:女子掌掴9岁女孩是否构成殴打他人 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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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9岁女孩在小区电梯内因夸赞女子自行车漂亮并伸手触碰车把,遭女子当场掌掴。

事件回顾

近日,陕西渭南一名9岁女孩在小区电梯内,因夸赞一名女子的自行车好看并伸手触碰车把手,被该女子当场掌掴。女孩的小姨张女士称,当时孩子在外面玩耍后乘电梯回家,看到女子的自行车随口说了一句“好漂亮”,上手摸了下车把,女子手里还拿着钥匙,就突然扇了孩子的脸。女孩回家后不敢说,直到脸部肿胀才被家长发现。家属调取监控后报警。7月5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接报后第一时间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已依法处理,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细节依法不予公开。

那么,在此事件中,女子扇耳光行为是否构成殴打他人?应如何处罚?被打女孩的家属能否为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女子扇耳光行为,即掌掴面部属于典型的殴打他人行为,直接作用于他人身体,侵犯公民的身体权与健康权,殴打他人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殴打动作,无论是否造成轻微伤等实质伤害结果,均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事件中,受害人为 9 岁未成年人,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形,公安机关可能作出十五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的顶格处罚。

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民事赔偿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以构成伤残为基础,但本事件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点,裁判会侧重保护其心理健康,酌情判决支持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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