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公布5起执法典型案例

宜昌公布5起执法典型案例

原标题:宜昌公布5起执法典型案例

7月23日

宜昌建设领域公布5起

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武汉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核查业主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发现,武汉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建宜昌之星某区商铺工程中,实施了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7月11日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三)处理结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规定,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9892.93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处76088.5元;对个人处3804.43元)。

案例二

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规上岗作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5日,经夷陵区建筑业发展中心调查,宜昌市夷陵区某酒店项目(一期)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分包单位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名电焊工无特种作业证违章作业及劳务公司湖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搭设外架中使用非阻燃型密目网的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4日被立案查处。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及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同时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26“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同时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26的规定。2026年3月26日,夷陵区综合执法局对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10000元罚款,对湖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5000元罚款。

案例三

点军区某路延伸段市政工程危大工程未验收投入使用案

(一)基本案情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在第一季度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宜昌市点军区某路延伸段市政工程项目在箱涵施工过程中,箱涵模板支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2026年4月21日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小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检验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序号5“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点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日,枝江市住建局对宜昌某油脂有限公司食用植物油加工机械备件仓库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处作业工人未佩戴安全带,现场存在安全隐患。2026年2月4日立案查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参照《宜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枝江市城管执法局对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简易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0日,枝江市住建局对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商住楼项目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

(二)法律依据

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违反《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处理结果

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处罚款2000元整。

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