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8月1日起办理个人贷款,“一张表”算清所有息费
极目新闻记者 王琳
“这个政策太需要了!”武汉市民杨先生得知《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即将全面施行时,感慨地说。
杨先生的这份急切心情,源自多年前一次并不愉快的贷款经历。当时,他被“日息低至万分之三”的宣传吸引,在一个助贷平台办理了消费贷款。“每月还千把块,又着急用钱,想着没什么压力。”杨先生回忆道。但平台客服从未告知年化利率是多少,直到3个月后他仔细核算,才发现年利率已接近12%。“当时觉得被绕进去了,但合同已经签了,只能认账!”
杨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长期以来,部分贷款中介重点宣传“低月供”“超低日息”等信息,各类附加隐性成本却不明确告知,借款人直到还款阶段才看清真实负担。如今,这一困扰消费者多年的“利率迷雾”将迎来制度性终结。
线下签字确认、线上弹窗强读
新规不留灰色地带
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要求8月1日起新增业务将严格按新规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全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所有个人贷款业务必须向借款人完整展示综合融资成本。
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与以往仅标注贷款利率的做法不同,新规要求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并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在操作层面,《规定》也作出硬性要求:线下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确保借款人有机会充分知悉成本构成),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还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
此外,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终止合作。
多家金融机构发布公告
成本上限成为关注焦点
截至目前,已有多家金融机构发布落实公告。据不完全统计,齐鲁银行、厦门银行、吉林银行、恒丰银行、晋商银行、泉州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等多家银行已明确表示,自8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贷款将全面执行明示管理要求。中邮消费金融于7月23日印发《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并正式生效;浙商银行自主研发了综合融资成本计算引擎,在线上渠道实现弹窗展示、强制阅读、变动通知等功能。
对于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的设置,各银行因定价策略不同而有所差异。吉林银行、齐鲁银行设定正常履约情形下综合融资成本年化不超过18%;泉州银行、福建海峡银行设定不超过24%;晋商银行则设定为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警惕中介不实信息
借款人切勿盲目“抢贷”
新规同时提醒借款人,应合理评估自身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主动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标准、年化水平及违约责任等信息。签约前应仔细审阅明示表,明示表外任何收费均有权拒绝。
业内人士强调,近期有不法中介散布“利率即将上调”“贷款全面收紧”等不实信息,诱导客户赶在8月1日前“抢贷”并收取高额服务费。新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并非收紧贷款,利率水平并无方向性变化,借款人应在办理贷款时逐项核对明示表,确认后保留原件或截图,切勿轻信谣言、落入不法中介陷阱。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