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委办公布一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湖北省安委办公布一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原标题:湖北省安委办公布一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全省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期,省安委办集中公布一批涉及化工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工贸、交通运输、消防安全、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例,涵盖无证上岗作业、非法组织化工生产、安全设施缺失、违规动火作业、非法改装营运车辆、超员载客、违规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等典型违法行为,部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领域

案例一:枣阳市某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化工生产案

2026年3月,接群众举报,枣阳市七方镇江营村某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内存在非法化工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消防审批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3月27日,枣阳市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联合对该合作社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内存在2台化工反应釜和若干未安装完成的储罐,生产场所安全、环保设施完全缺失,现场管理混乱,存在火灾、有毒物质泄漏重大安全风险,属典型非法“小化工”窝点。执法人员当场查封生产场所、设备、原辅材料及成品,固定全部证据。后续已对非法作坊彻底拆除,原辅材料、成品、生产设备全部清理转运,现场安全、环境隐患全部消除。当事人胡某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案件正在侦办。

案例二:大冶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厂中厂”方式非法组织化工生产案

2026年4月,黄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情况申报不实,涉嫌非法生产碳酸锰。4月15日,黄石市、大冶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行业专家开展现场检查,调取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报告、原材料购买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资料,实地核查生产车间、硫酸储罐等关键场所,现场查获碳酸锰成品,调取该企业与洛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100吨碳酸锰供货合同。经查,该企业未办理碳酸锰生产项目投资备案、未编制碳酸锰生产相关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文件,不具备碳酸锰合法生产手续;企业厂房、办公楼均向无碳酸锰生产资质的大冶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以“厂中厂”形式非法组织化工生产。4月22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随县淮河镇某石材加工厂内非法化工生产案

2026年2月27日,根据山西警方移交线索,随州市、随县应急管理部门在随县淮河镇淮河大桥附近排查发现一处隐蔽非法“小化工”生产窝点。经当地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及属地镇、村联合核查,该窝点位于淮河镇龙泉村,对外悬挂“钟云石业”招牌,厂房面积约500平方米,违规布设反应釜、真空过滤槽等化工设备27台,现场存有片状氢氧化钠28袋(25千克/袋)、工业级无水氯化钙76袋(25千克/袋)、间甲基苯甲酸25千克以及白色未知粉末8个吨袋,现场仅留守门卫,无生产作业人员。随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对生产场所及设备、物料依法查封、固定证据,并于2026年3月11日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该窝点为典型非法“小化工”窝点,承租方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其情节已构成犯罪,已被山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厂房出租方李某未与承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未落实出租场所安全管控责任,违反《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全面拆除非法生产设备、清理现场原料,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矿山领域

案例一:南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一朵岩矿区未经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建设案

2026年1月12日,接群众举报,襄阳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对南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一朵岩矿区存在开采痕迹,但没有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属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责令该矿立即停止建设,并对其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建设行为立案查处,对该矿业有限公司给予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竹山县陈某新、陈某兵、李某兵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案

2026年1月23日,十堰市竹山县溢水镇籍涉矿刑释人员陈某新、陈某兵和潘口乡籍涉矿刑释人员李某兵欲到竹溪县绿松石某凼矿区实施盗采绿松石原矿的途中被竹山县公安局抓获,现场查获电镐等作案工具。经查,三人于2025年11月3日绕道竹溪县至竹山县上庸镇黑洼矿区盗采绿松石矿13.5公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三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竹山县公安机关逮捕。2026年6月,三人被竹山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三:随州市曾都区某石矿提升机未安装安全保护装置案

2026年4月29日,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随州市曾都区某石矿西区盲斜井缠绕式提升机未安装松绳保护联锁,同时存在西区明斜井串车提升钢丝绳与矿车之间连接未使用防脱销装置等违法行为。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该矿停产整顿,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领域

案例一:大冶市李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6年7月6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线索,对大冶市灵乡镇官台村某小区15号开展核查,现场查获存放于民房车库内的烟花爆竹共计146件。经查,该房屋系李某某所有,被用作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点,场所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安全条件,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引发燃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实风险。大冶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烟花爆竹146件。李某某非法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李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长阳县赵某、魏某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6年7月1日,宜昌市长阳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核查,在贺家坪镇青岗坪村查获该案。经查,赵某、魏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使用普通厢式小货车运输各类烟花爆竹200余件,并将涉案烟花爆竹存放于居民住宅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赵某、魏某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宜都市章某某危险作业案

章某某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私自购进243件烟花爆竹,违规存放于宜都市高坝洲镇青林寺村、皓光村两处民房内。2026年7月2日,应急管理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经营活动,在居民区大量堆放易燃易爆烟花爆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工贸领域

案例一:英山县某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未取证上岗作业案

2026年6月25日,接群众举报,黄冈市英山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某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姚某正在精工车间从事焊接特种作业,现场核查姚某证件信息,其证件涉嫌逾期未复审。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姚某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逾期未复审(初领日期:2022年9月2日,应复审日期:2025年9月1日前),证件已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姚某立即停止作业。姚某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但公司仍安排其上岗从事特种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该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二:宜昌市某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超期未校准案

2026年1月22日,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底漆车间喷漆房、调漆间、油漆库房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校准时间为2023年11月,已超期未检。按照宜昌市应急管理局责令整改要求,该企业于1月26日购买并安装新的可燃气体探测器。2月3日,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企业该行为不符合《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2024)第11.3.1条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领域

案例一:恩施市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案

2026年7月8日,恩施州恩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鄂QLX**号车从事客运包车但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恩施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荆州市某物流公司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6年3月5日,荆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违法线索移交,反映荆州市某物流公司所属车辆在开展危险货物运输时,车辆运行轨迹完整但无对应危险货物电子运单记录,涉嫌违法违规。经调取车辆运行轨迹、核查湖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监管系统查明:该公司已取得合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于2025年12月21日至30日安排涉事车辆承运硫酸(《危险化学品目录》第8类危险货物),运输路线途经多省市,但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初次违法裁量标准,2026年4月14日,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三:荆门市某个体经营户擅自改装车辆货厢栏板高度案

2026年4月15日,荆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东宝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某个体经营户所属渝DZ87**重型自卸货车存在非法改装问题。经查,该个体经营户及涉事车辆均已取得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营运证,但其擅自将车辆货厢栏板高度增加457毫米,改装后货厢实际高度为1957毫米,该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相关裁量标准,结合当事人初次被查处、改装高度在20-50cm的违法情节,对该个体经营户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安全领域

案例一:当阳市黄某某、王某某过失引起火灾案

2026年1月24日,湖北当阳某陶瓷有限公司2号车间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当阳市消防救援局依法进行火灾延伸调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黄某某、王某某在疏于观察的情况下,未将厂房内装有机油的油桶转移至安全区域,导致焊接作业时高温焊渣掉落到油桶引发火灾,造成恶劣影响。1月27日,当阳市消防救援局依法将有关线索移送至当阳市公安局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阳市公安局分别对黄某某、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二:丹江口市李某某指使他人冒险作业、陈某某违规明火作业引发火灾案

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陈某某在某小区住户家中开展电焊焊接作业时,焊渣掉落,引燃下方堆放的棉花被,引发火灾。经丹江口市消防救援局现场调查,陈某某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未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违规开展明火电焊作业;施工负责人李某某明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落实现场防火安全措施,仍指使他人冒险作业,二人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别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他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防部门将李某某、陈某某二人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两名涉事人员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三:房县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案

2026年3月,房县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在对房县某影院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同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技术服务机构在2026年3月对该影院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该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房县消防救援局给予该技术服务机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领域

案例一:红安县某面包车严重超员载客案

2026年8月5日,黄冈市红安县交警在迎宾大道干部学院路口查处一辆超员面包车。该车辆核载7人、实载13人,超员6人,超过核定人数86%。民警现场对驾乘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责令驾驶人安全转运乘客,并依法对其驾驶客车超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对驾驶证记9分。

案例二:沪武高速罗田段重型货车违法停车案

2026年8月10日,沪武高速湖北罗田段。交警视频巡查发现,一辆重型货车停在凤凰关隧道出口附近的行车道内,后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而司机正爬上车顶盖雨布。隧道口内外光线条件变化大,加之雨天路滑,万一后方有车辆未及时发现,后果不堪设想。交警迅速赶到现场,隔着车流向司机大喊:“你快点走!”不料司机只想着盖雨布以免货物受损,丝毫不顾自己行为给其他车辆造成的危险,和交警反复争辩称“就停一分钟”。经交警严厉劝导,他才不情愿地驾车驶离。最终,交警对司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在高速上违法停车的行为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9分。

特种设备领域

案例一:枣阳市某科技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6年3月5日,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湖北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薛某未取得叉车驾驶相应资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N1),正在操作叉车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未取得叉车驾驶相应资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N1)的工作人员艾某操作叉车作业。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仙桃市某气体充装站违法违规充装超期氧气气瓶案

2026年1月4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位于仙桃市沙湖镇的某气体充装站涉嫌违规充装超期氧气气瓶。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违规充装超期氧气气瓶4支,当事人的充装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8.4条第5款之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湖北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