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四人结伙改装游乐设备,非法牟利3.8万余元被判刑
极目新闻通讯员 余梦亭
闪烁的屏幕、敲击按键的声响,本是电玩城常见的娱乐场景,却暗藏着一起精心策划的犯罪。近日,经黄冈市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谢某、张某、徐某、周某等四名被告人分别作出有罪判决。10月10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原来,2025年5月,徐某、周某和张某约定前往电玩城使用技术手段套取游戏币赚钱,但三人实地勘察后发现各自都没有更换芯片的技术,于是徐某想起了自己的“技术咖”朋友谢某,便邀请谢某一同参与。5月30日凌晨,徐某、周某、张某三人在楼下望风,谢某偷偷潜入该县某电玩城,将其中2台游戏机内的原装芯片替换成可由谢某控制的改装芯片。
两日后,四人一起再次来到电玩城,徐某等三人伪装成普通玩家在游戏机前“操作”,谢某则在一旁利用遥控器,远程篡改游戏机的计分数据,使游戏积分在短时间内飞速增长。随后,四人将非法获取的游戏积分低价出售给“黄牛”,共同获利3.8万余元。
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四名犯罪嫌疑人并未直接窃取电玩城的现金或实物财物,而是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侵入电玩城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并获取其中的游戏积分数据。盗取的实质是虚拟游戏分数,而虚拟分数因其不具有流通性,无法在市场上进行等价交换,且其价值往往由发行单位决定,故无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其行为更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最终,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督促犯罪嫌疑人就更换芯片对电玩城所造成的损失予以退赔。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