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运作规则迎系统性修订 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拟降至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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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运作规则迎系统性修订 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拟降至5000万

原标题:公募基金运作规则迎系统性修订 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拟降至5000万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刘倩雯

公募基金投资运作规则迎来系统性修订。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就新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拟将权益类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产品的成立门槛由2亿元降至5000万元,同时优化指数类基金监管要求,强化基金投资风格约束和风险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募基金运作灵活度。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是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围绕完善投资运作监管、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优化监管指标及机制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在丰富基金产品供给的同时,进一步压实基金管理人责任,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拓宽权益类基金发展空间

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是此次规则修订的一大看点。

根据《办法》,股票基金、混合基金、FOF等产品的成立门槛,拟由原来的募集规模不少于2亿元、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分别下调至5000万元和5000万份,降幅均达到75%。与此同时,固收类基金的成立门槛保持不变。

此次调整降低了相关产品的成立规模要求,为基金管理人布局权益类产品提供了更大空间。在优化产品成立条件的同时,《办法》还对指数类基金的投资运作作出调整。拟优化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涉及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并适度放松其他指数类基金的交易限制,提高基金投资运作的灵活度。

FOF的投资范围也迎来调整。根据此次修订安排,拟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进一步丰富FOF的资产配置工具。同时,将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由10%提高至30%,支持相关基金产品通过投资其他基金开展资产配置。此外,进一步明确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有关管理要求。

除上述调整外,《办法》还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基金类型定义,优化封闭式基金分红要求,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其中,《办法》拟新增无固定期限封闭式基金,并取消原有封闭式基金每年强制分红及分配比例要求。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完善权益类基金投资运作安排,为产品创新提供空间,助力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同时,通过优化部分监管指标及机制,提高公募基金运作灵活度。

强化基金产品逆周期布局管理

在优化基金产品供给的同时,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强化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强化基金产品的逆周期布局管理,坚持理性审慎投资,健全促进基金稳定运作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基金投资风格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加强投资风格稳定性管理。

针对不同类型基金,《办法》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其中,行业主题基金应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非行业主题基金则应坚持分散投资原则,通过明确不同产品的投资要求,进一步规范基金投资运作。

混合基金的权益仓位管理也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办法》提出,混合基金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根据不同类别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增强混合基金权益仓位的稳定性,促进产品风险评级与实际风险特征相匹配。

在投资者结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大额资金申购赎回的监测、识别和管控机制,并优化基金建仓期要求,以提高基金应对资金流动和市场波动的能力。

同时,监管和自律约束进一步强化。《办法》明确,证券交易所应按照审慎原则加强上市基金相关规则制定、审核管理和监测监控,并通过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增加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依据等方式,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订还充分考虑存量基金产品的调整需要,拟设置一年过渡期。对于原有基金合同不符合新规及配套规则要求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予以公告,为存量产品平稳衔接新规留出调整空间。

据了解,现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自2014年修订发布以来已逾10年。随着公募基金产品类型、投资策略和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原有制度也面临进一步完善的现实需求。此次修订同步涉及基金投资运作相关实施规定和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形成相互配套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