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中国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价格 分级施策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李璟
价格杠杆精准发力,普惠养老迎来分级定价新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助力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
《指导意见》坚持分类施策、统筹兼顾,通过清晰界定机构范围、分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强化政策集成和支持保障,更好发挥价格政策对优质普惠供给的牵引撬动作用,既引导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又减轻入住老人支付负担。
国家发展改革表示,下一步将加强政策集成,将完善价格政策与推动行业扩容提质增效有机结合,价格政策与规划、土地、设施、税费、补贴、人才队伍等方面具体支持措施相协同,共同形成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分类划定养老机构边界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2亿人,占总人口的23.0%;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2亿人,占15.9%。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39.5万个,养老床位合计767.9万张。
但随着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养老服务领域供需结构性错配、普惠和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凸显,为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切实保障老有所养,《指导意见》围绕三个方面共提出10条内容。
清晰界定各类型养老机构范围。《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清晰界定了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三类养老机构范围。明确兜底保障型机构是指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公办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机构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或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机构为完全市场型机构。
分级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对兜底保障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规定实行免费收住政策或给予相关补助,切实发挥保基本、兜底线、稳民生的基础作用;对普惠支持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让政府投入的政策红利真正传导到群众;对完全市场型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规范定价和收费行为。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所有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总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建立收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时,注重价格政策与其他各项支持政策的协同联动,共同支持相关养老服务模式发展。
清单管理堵住收费乱象
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也是此次政策重心。
为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指导意见》通过“划定范围+倾斜支持+价格引导”,既引导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又减轻入住老人支付负担。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公建公营、公建民营、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均明确为普惠支持型机构,并鼓励各类型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引导各类支持政策向普惠支持型机构集中倾斜,加强对普惠服务的价格引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指出,当前,养老服务领域仍存在部分乱收费现象,个别养老机构设置名目繁多的服务项目,影响了入住老人的体验感和获得感。为此,《指导意见》注重强化源头治理,规范收费项目和内涵,让机构收费清清爽爽,明确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上门服务费。
其中,明确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向入住老人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非基本服务费指养老机构在基本服务费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费等其他费用;上门服务费指养老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收取的费用。
同时,所有收费进清单,让老年人消费明明白白。推动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公示;清单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民政部门还要公示本地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鼓励将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集中公示。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让政府定价清清楚楚。明确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床位费按不同房型、护理费按不同护理服务等级分别制定,还可根据服务质量分级定价,实现优质优价,使收费标准能够及时反映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