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房主搬家时把2件首饰遗落房中,回头寻找却不见踪影 “当假货扔掉”的家具店老板赔偿2.1万元
一家人搬家时,将一只挎包遗落房中,里面装着2件首饰,价值2万余元。上门安装家具的家具店老板承认看到了首饰,称“看着像假货随手扔了”。失主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家具店老板支付赔偿款2.1万元。11月3日,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这起案件的经过。
今年3月,刘涛(化名)一家忙着卖房和搬家。由于事情繁杂,刘涛的母亲不慎把一只挎包遗落在老房子里。直到当天晚上,刘涛的母亲才发现挎包遗失。
刘涛的母亲回忆,这个包里装着2件贵重首饰:一件是2019年1月在珠宝店购买的18K金钻石戒指,一件是2023年10月网购的黄金吊坠。2件首饰的价值都超过1万元。
第二天,刘涛的母亲赶回老房子,但没碰到新房主。第三天,她再次上门,找到了挎包,里面的首饰却不知所终。
新房主说,刘涛家搬走第二天,家具店老板胡军(化名)曾上门安装家具。刘涛的母亲于是找到胡军。
“我以为这些东西是假的,随手扔掉了。”面对询问,胡军说。
刘涛的母亲说明了2件首饰的价值,并向胡军索赔,双方没有谈拢。警方到场处置,协商依旧没有结果。刘涛只得将胡军起诉至辖区法院。
刘涛认为,胡军捡到别人遗落的物品,如果不擅自处置,失主还有机会找回。可他主动打开挎包翻看里面的物品,拿到首饰后随意丢弃,最终导致贵重物品彻底丢失。
法庭上,胡军说:“原告东西丢了,我承认自己有一定过错,愿意承担一部分损失。”
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胡军向刘涛支付赔偿款2.1万元,另承担案件受理费353元,款项分11期付清。
法官介绍,胡军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因管理:当事人主动接手他人遗失物,便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今首饰无法返还,管理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不管是在公共场合还是私人场所,捡到他人遗失物品,不要随便翻动、处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只要你主动拾起、接管了遗失物,法律上的保管义务就随之产生。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把东西弄丢、弄坏,失主有权要求赔偿。”法官说,捡到别人的物品,最稳妥的办法是原地放好等候失主,或者交给物业或送到派出所。不要自行翻看、擅自处置,免得既造成别人的财产损失,自己也要担责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