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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老人再婚难 多数子女担心财产继承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独身老人再婚难:多数对伴侣存戒备 子女担心财产继承近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再婚老年人可

如果真的领证又该怎么办?

“领证的话就很麻烦了,财产继承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猜这可能就是子女不同意‘黄昏恋’最根本的原因吧。”闫女士说。

记者又就“云南拟出新规定,要求‘黄昏恋’做婚前财产证明”,询问闫女士的意见。

“我也没怎么看新闻,但因为我是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我还是比较了解婚前财产证明。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想必子女的担心应该会减少很多。最起码对于我来说,我就不担心了。有了法律制度保障,财产规定是谁的,那就没话说了,纠纷也会少很多。”闫女士说,“我始终觉得‘黄昏恋’最关键的不在‘恋’字,而是互相照顾。老人比我们年轻人更加现实,男方需要找一个保姆型的同居者,照顾自己的起居;女方则希望找到一个经济上的依靠者,把自己的钱留给自己的孩子。”闫女士说。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数十位老人中,绝大多数表示会对“黄昏恋”的另一半保持戒备。所有接受采访的老人都表示,财产问题会和子女协商解决。

老年人“黄昏恋”障碍怎样扫除

老年人“黄昏恋”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就是财产如何分配。针对这一困扰老年人婚姻自由的问题,《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还提到,再婚老年人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及处分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记者发现,除了云南,近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也明确,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此前通过的《山东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也涉及“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

这些地方立法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老年人再婚后财产权难保障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总结了2012年至2016年的家事案件情况,表明由“黄昏恋”引发的财产纠纷等问题正成为家事案件维权焦点。

“从媒体报道和身边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子女干预老人‘黄昏恋’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几乎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只是方式不一样。比如,有的子女称,老人要再婚那就净身出户,房子、钱等都要留给子女,不能带着财产再婚;有的子女说只要老人再婚,那就是生不养死不葬,不再赡养了;还有极个别的以暴力方式干预,动手殴打、胁迫都有。这些情况都存在,我见过相关报道,也有一些当事人向我咨询。”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协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晓林认为,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社会认同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选择通过再婚重新组建家庭。然而,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子女为什么喜欢干预老人“黄昏恋”?

李明舜认为,子女之所以干涉父母再婚,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但是婚后的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之所以对父母再婚进行反对,就是因为即使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当一方去世以后留有遗嘱的话,另一方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这样,子女就会认为他们父亲或者母亲的财产多了一个人来分。

“老年人‘黄昏恋’进而再婚,除了涉及道德、感情等问题,还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再婚老人一般都与前配偶育有子女,关系复杂、利益交错,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具体的日常开支、住房、医疗费用、财产所有权、子女继承权等一系列问题,若不能妥善处理很容易引发矛盾。”杨晓林说。

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审判白皮书》显示,2015年至2016年,该院审理再婚老人的离婚案66件,占全部离婚案的13.69%。老年人因未婚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以及再婚老年人离婚案日益增多。

鉴于老人“黄昏恋”会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地方立法中对此作出相关规定能起到多大作用呢?

“实际上,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子女不得以不赡养等条件来干涉父母的婚姻,这是法律一贯的精神和规定,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更清楚。”李明舜说。

李明舜认为,地方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重申性质的。即使一些地方没有出台相关条例,按照法律也应该这样处理,因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并没有特定的主体,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的人都有结婚的自由。“再婚也是结婚,结婚自由当然也包括再婚自由,但实际上‘黄昏恋’是受到一些阻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些地方出台条例再进行强调和重申是可以的,有着积极的作用”。

“云南拟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关于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具有现实意义。同时,这些规定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物权法并不矛盾,与现行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是一致的,符合保护婚姻自由和财产权利相关法律的主旨。如此规定有助于倡导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有益于倡导子女摒弃传统观念,正视和尊重老年人的权益。”杨晓林说。

杨晓林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根本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任何人,老年人当然也包括在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若子女干涉老人婚姻,将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婚最好做婚前财产公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审判白皮书》也提出了建议,如老年人再婚前可签订“双书”,即婚前财产确认书和婚后财产约定书,明确各自财产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有的子女心理上或者习惯上认为,父母的东西将来就都是他们的,这实际上是错误的。父母的东西就是父母的,权利主体就是父母,子女没有权利来要求或者干涉。除非有一种情况是合理的,就是父母一方去世,就这一方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来说,子女有权利继承,但也仅此而已。至于再婚的父母一方,他们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只不过是子女的观念问题,至于父母去世之后继承遗产那是之后的事情,只要他活着就不能干涉。最多只能说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老年人再婚之前可以采取再婚协议、财产公证、生前立好遗嘱等方式。”李明舜说。

“针对老年人再婚高发的财产纠纷,建议老年人结婚时最好能做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老年人选择晚年再婚时,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比如,各自婚前财产及各自婚后个人名下的财产,在自己去世后,均归各自子女继承,双方均不继承对方财产等。”杨晓林说。

[责任编辑: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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