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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01:外卖员与外卖业务公司是什么关系?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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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邹扬扬

随着外卖业务的越发普遍,外卖员与外卖公司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外卖员与外卖业务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2016年5月起,宫某经某外卖公司招聘,开始从事美团外卖派送工作。2016年8月5日中午,宫某在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宫某的报酬为每送一单可得5元(差评不可得),晚上9点之后每送一单可得7元。2016年6、7、8、9月中旬,该外卖公司负责人均向宫某支付了上月工资。

宫某认为送餐途中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工伤,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宫某与外卖公司协商赔偿金额,外卖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认为不应按工伤标准赔偿宫某。宫某随后于2017年2月向浙江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该外卖公司自2016年5月12日始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宫某提供的外卖送餐业务系外卖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其工作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工作时着外卖公司统一制服、头盔,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外卖公司按单计算、按月支付申请人工资,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支持了宫某的仲裁请求。

外卖业务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驳回了外卖业务公司的请求,支持了仲裁结果。

法院认为,宫某虽未与该外卖业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接受该外卖业务公司的管理,提供的劳动系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向公司领取报酬,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所以即使外卖员自备交通工具作为劳动工具,没有保底工资,按送餐数量计件取酬,但外卖员仍是美团名义接单、送餐,而且在送餐业务中的工作地点、时间、服务要求等均服务于外卖公司的指挥安排、外卖员不能自主决定变更,仍然符合事实劳动关系。

需提请注意,外卖网站所隶属的公司的快餐派送业务遍布全国,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不直接对外招聘外卖员工,而是与全国各地的外卖业务公司签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委托外卖业务公司进行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外卖配送人员为外卖业务公司的员工,与外卖网站隶属的公司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

外卖员维权时的相对方应为具体的外卖网站合作的外卖公司。外卖公司应该与外卖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外卖员缴纳社保。

[责任编辑:蔡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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