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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02:未告知却多收取数字电视服务费 是否违法?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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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邹扬扬

现在家家户户基本都有电视机,老百姓通过去广电公司缴纳服务费来观看传统电视节目。那么哪些电视服务费是必须缴纳的常规收费,哪些是可选择的呢?广电公司能否不经告知就一并收取呢?

2012年5月,吴某前往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缴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得知,该项费用由每月25元调至30元,吴某遂缴纳了3个月费用90元,其中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75元、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之后,吴某获悉数字电视节目应由用户自由选择,自愿订购。吴某认为,广电公司属于公用企业,在数字电视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其收取数字电视节目费的行为剥夺了自己的自主选择权,构成搭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被告2012年5月处收取其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的行为无效,被告返还原告1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电公司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一审法院能否适用《反垄断法》审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5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电公司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最高院的再审,其中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吴某的请求,被告不服上诉后,二审省高院驳回了吴某的请求,最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5月作出了最终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因本案吴某并未根据消费者法主张其权益,而是主张被告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搭售,所以一审法院适用《反垄断法》审理此案并无不当。

虽然案件标的额很小,只有15元,但消费者坚持不懈取得最终合法判决的行为,精神可嘉,值得鼓励。

除了电视服务费,很多生活类缴费诸如话费、宽带费都可能存在套餐搭售的垄断问题,消费者均可合法维权。

[责任编辑: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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