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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省高院院长带头落实司法责任制


来源:楚天都市报

省检察院检察长、省高院院长带头落实司法责任制 图文:两院“一把手”联袂出庭履职 图为:省高院院长李静(后排中)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图为: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左)出席二审法庭指控

省检察院检察长、省高院院长带头落实司法责任制

图文:两院“一把手”联袂出庭履职

图为:省高院院长李静(后排中)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图为: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左)出席二审法庭指控犯罪

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 通讯员王志云 戴小巍

熊某长期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将小区物业人员许某当成坏人,拉进屋中砍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熊某判处死刑。熊某不服提出上诉。

7月19日上午,此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省高院院长李静担任审判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出席二审法庭,指控犯罪。

据介绍,这是去年最高检、最高法实施司法责任制以来,湖北省检、省法“一把手”首次联袂出席二审法庭。

1 “瘾君子”产生幻觉 杀害无辜物业人员

26岁的许某生前是武汉一家公寓管理公司的员工,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工作。2016年8月27日,公司发现许某失联,遂报警。民警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发现8月26日傍晚,许某乘电梯到4栋1单元12楼后失踪。

8月29日,许某的两名同事对12楼所有住户进行入户走访,在“吸毒重点人口”熊某住处发现被包裹住的人形物体。民警接警赶到,将熊某控制。经查,包裹内正是许某的遗体。现场毒品检测显示,熊某的尿液检验呈阳性。

原来,8月26日傍晚,许某到4栋1单元12楼,准备与承租户尹某洽谈退房事宜。住在斜对面房间的熊某因长期吸毒,产生幻觉,他听到敲门声,怀疑许某是坏人,便强行将其拉入自家房中,用斧头将其杀害,并清理了血迹。

2017年2月,武汉市检察院以熊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武汉市中院提起公诉。4月20日,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11月30日,武汉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熊某判处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5万余元。12月6日,熊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2 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一把手”出庭履职

湖北两院“一把手”,为何选择在熊某一案联袂出庭?昨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这是该院案件管理中心对相关案件进行电脑轮案“轮”出来的,并非特意挑选。

据介绍,为推动全省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办案、办好案,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依法履行职务,省两院“一把手”以上率下,对全省法、检各级负责人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在熊某一案上诉二审检察环节,王晋检察长对该案卷宗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提讯了原审被告人熊某,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制作了出庭预案和检察员出庭意见书。

今年7月19日上午,该案在省高院西区302法庭二审。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出席二审法庭,指控犯罪。省高院院长李静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3 庭审体现人性关怀 被告人坐着接受讯问

当日上午9时30分,该案二审开庭。

原审被告人熊某,39岁,个头不高,但身材壮实。记者注意到,法院为体现人性关怀,熊某受审时被去掉了手铐、脚镣,并坐着回答了审判长、检察员的讯问和辩护人的询问。

在法庭调查阶段,面对检察员王晋检察长的讯问,熊某表示,他对一审判决中认定他杀害许某的事实没有异议。

王晋检察长问:“你在上诉状中说,你认罪、悔罪,那你今天愿不愿意把杀害许某的过程讲清楚?”

熊某说:“我对不起当事人,对不起他的家人。我很后悔。如果我不吃麻果,就不会发生这事……”

为保证庭审有序高效进行,省高院二审合议庭认真研究了案卷材料,庭前组织控辩双方交换证据材料,听取各方观点。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起因、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熊某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指出,经鉴定,熊某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审庭审过程中,检察员通过当庭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新证据并质证,进一步证明了熊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并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王晋检察长同时指出,熊某平时生活能够自理,作案后处理了被害人遗体和作案现场,足以证明他作案时状态正常。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

4 被告人当庭忏悔“品尝一口,毒害一生”

“毒品是一颗恶性毒瘤,一旦染上就很难戒除,它的危害性比我们想像的要大得多。吸食毒品不仅伤害自己的身体,还会对周围的人尤其是身边亲人带来潜在的威胁和危害,甚至还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悲剧。希望社会上的青少年以我为戒,千万不要因好奇而去品尝第一口,品尝一口,毒害一生!一定要远离毒品……”最后陈述时,熊某掏出悔过书念道。

王晋检察长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他指出,熊某系累犯,他因长期吸食毒品致幻,杀害无辜之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该案二审期间,熊某进一步表达了认罪悔罪态度,并要求家人积极代为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和刑事谅解。

王晋检察长认为,熊某在该案中既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也有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综合各种因素,建议省高院二审改判熊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是万恶之源。吸食毒品不仅摧残身体、扭曲人格,还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王晋检察长在出庭意见中说。当前,我省禁毒形势严峻复杂,因制贩毒品和因毒品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逐年增加,已占重大刑事案件数量一半以上。面对严峻形势,执法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等次生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平安湖北”建设。

当日上午11时10分,庭审结束。审判长李静院长宣布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邓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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