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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05:遛狗不牵绳咬伤他人 管理人应该担责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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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邹扬扬

最近,狗伤人的新闻在各地频繁发生,在此谨慎提醒各位宠物饲养人、管理人,文明养犬,遛狗牵绳。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天李某出门牵绳遛狗,忽然一只不牵绳的大狗跑过来与李某家的狗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大狗将李某咬伤。随后狗主人张某赶来,拒绝承认是其饲养的狗咬伤李某。李某报警后,双方协商无果,随后李某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左手受伤严重,医药费花费一万九余元。出院后,李某即将张某告上法庭。

当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张某不承认是其饲养的狗咬伤李某,但根据双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派出所记录以及本院调查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在公共场所遛狗期间,两犬只撕咬过程中致原告受伤。根据当地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养犬实施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本案所涉犬只均未办理犬只登记,原、被告双方作为饲养人、管理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被告张某遛狗不牵绳,相对过错较大。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张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李某承担40%的责任。

公民饲养动物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外出牵绳、文明饲养,各地均有养犬管理办法,各地的规定均明确要求犬只需打疫苗,出门要束犬链,有的地方甚至每只饲养犬需要备案登记。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律师呼吁,文明养犬,不仅是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也能避免经济损失,因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宠物饲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同时提醒,如果被狗咬伤,应注意及时取证,如拍照录音录像,寻找目击证人作证等。如当时无法和解,请及时报警。

[责任编辑:蔡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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