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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重拳规范房地产、物业、中介市场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原标题:九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重拳规范房地产、物业、中介市场来源:襄阳晚报全媒体记者沈明晶记者昨从市房管局获悉,市房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襄阳

原标题:九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重拳规范房地产、物业、中介市场

来源:襄阳晚报

全媒体记者沈明晶

资料图片

记者昨从市房管局获悉,市房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襄阳监管分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中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整治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重点整治房地产、物业、中介市场这三大领域的不规范行为,其中房地产市场整治的重点是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一房多卖、拒绝公积金贷款等21种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小区的物业矛盾纠纷不断出现。此次物业服务市场整治的重点是未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签订物业合同、未公示物业服务信息、限制水电气使用、泄露业主信息、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11种违法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在房产交易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但市区仍有不少中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此次中介市场整治的重点是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为“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投机炒房团伙串通等10种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中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湖北省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鄂建〔2018〕9号)、《省物价局价监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于2018年8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中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将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市场、中介市场秩序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之一来抓,加强监管力度,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和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认购协议、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6.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7.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为毛坯房的,擅自以全装修商品房的方式销售。

8.一房多卖,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或者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9.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10.除公积金中心拒绝准入、房屋有抵押等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外,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1.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2.要求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以外的费用获得购房资格。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准售房源以抵债等形式交由施工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销售;

1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14.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含全装修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15.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建设销售审批证件、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

16.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17.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18.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19.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20.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21.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宣传、中介等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二)物业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未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2.未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方案、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投诉电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账目等相关信息;

3.擅自占用、违规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

4.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5.未履行对消防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义务,未配合、监督维保单位;

6.以中断或者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7.未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

8.未建立、未落实共用设备设施维护制度;未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未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9.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

10.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

11.对大型商业综合体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未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未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人房价款以外的费用炒卖房号;

7.以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8.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9.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按要求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备案信息;

10.非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房管部门是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展商品房预(销)售的行为、物业企业在服务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居间、代理的行为。

(二)宣传部门负责相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犯罪案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属地维稳工作。

(四)税务部门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逃避缴纳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五)城建部门负责商品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商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

(六)工商部门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无照经营、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等行为。

(七)物价部门负责整治不明码标价、强制收取服务费用、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监部门负责整治银行业“首付贷”等违规购房融资行为,并协助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1日前)。各部门充分领会上级关于房地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任务,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将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建立工作台账,在每月30日前将本单位(包含所辖县市区)市场检查情况(附件2专项整治表)互通共享至工作联系群,形成联动监管机制和高压监管氛围。

(三)查处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相关企业与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进行立案处罚,并将相关情况互通共享至工作联系群。房管部门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房地产、物业、中介诚信体系,记入诚信档案,实施失信惩戒。(四)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包含所辖县市区)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市场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总结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研究提出加强市场监管的合理化建议,于12月5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报告并将专项整治报告(包含典型案例、专项整治表)互通共享至工作联系群,由房管部门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上报至省住建厅。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本级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细化工作任务,制订详细计划,全面排查,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房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群,加强沟通联系,实现检查信息的互通共享。(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工作台账按照办结销号的方式,确保检查一处、记录一处,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挂牌督办,重点解决。(三)发动群众监督。各部门要设立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公众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四)营造舆论环境。房管部门牵头建立专项行动发布机制,公安、税务、城建、工商、物价、公积金、银监等部门积极配合,通过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五)建立长效机制。房管、城建、工商、物价、公积金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商品房交易全过程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公示、房源核验、网签备案、资金监管、验收交付、信用管理等监管措施,推进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魏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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