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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07:网络暴力事件频发 如何维权?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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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邹扬扬

现代人生活在网络时代,很多信息乃至大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媒介,无论是时事新闻,国家政策、还是周围朋友的消息,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

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而不正确的网络信息甚至会对人造成恶劣的影响,也催生了人们对网络暴力的关注。

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语、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涉及侮辱、诽谤、威胁人身安全等多种形式。

而每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应该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故意实施网络暴力,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犯《刑法》,会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那么当发生网络暴力事件,受害者如何维权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暴力的相关行为和情节的认定均有明确规定。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诽谤、侮辱罪一般是自诉类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司法机关有权主动处理。

律师建议受害者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网络转载的截图,收集了一定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相关证据,并恳请公安机关帮助调查,采集笔录等,为下一步做准备。

如果在公安机关,双方能够达成和解,那么可要求施暴者尽快消除网上影响,要求施暴者发布道歉声明。

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案件又到达不了公诉的利害程度,那么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且在法院诉讼阶段,向法院提交针对公安机关的笔录等的取证申请。

[责任编辑:洪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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