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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108:怀孕期间被调岗降薪 单位应补齐薪水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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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邹扬扬

女职工三期保护,一直是社会热点关注问题。那么在孕期单位单方降薪,女职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13年10月底,刘某入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岗位为华南区市场类工作,合同约定工资每月4000元。随后,刘某2013年11月、12月工资为13600元/月,2014年1月-7月工资为17000元/月,有银行流水为凭证。

2014年8月12日,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发一份调整及人事任命的通知,通知撤销原市场,刘某从原岗位调整到营销发展部担任客户经理,岗位职责、薪资福利待遇及绩效考核指标也随新的岗位作相应调整。”刘某收到后于2014年8月20日向公司询问能否明确调整后的岗位职责及薪资待遇,公司未做直接回复,刘某明确回复“不同意岗位调整,要求公司按原薪资福利待遇支付报酬”,后公司单方自2014年8月起即按照4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

2014年9月中旬,刘某怀孕晚期,请病假至2014年10月26日生产,2014年10月27日,刘某生产并开始休产假至2015年4月14日。

2015年4月14日,刘某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发送一份辞职申请,以公司自2014年8月得知其怀孕后即调岗降薪,侵犯合法权益,要求解除合同,并补足薪水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回复同意辞职,但不认可调岗是针对其孕期,而是公司对部门的整体调整。

2015年6月刘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而仲裁结果仅支持工资差额3081.26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起诉。

公司辩称刘某已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应视为刘某同意调岗调薪,2014年8月起按照4500元支付月工资并不存在违法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刘某在2015年4月14日才申请辞职,因其在收到调岗通知后即表示了异议,且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刘某陆续休病假和产假,并未正常工作,其未提出辞职不能说明员工接受了调岗及调岗后的工资标准。公司不得单方降低刘某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原17000元/月的标准补发差额。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补足刘某的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87995.4元;并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999.43元。

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三期”利益受法律保护,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其他理由降低女职工的薪资待遇。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应当将调整理由、新岗位职责内容、工资结构以及调整前后工资差额的原因等向员工进行解释说明并征求员工意见,调岗应本着公平原则且不得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发放的工资报酬应当与员工提供的劳动相匹配。公司并未向员工进行解释说明,且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大幅降低了刘某的工资标准。而劳动者举证其工作内容与调岗前基本一致,公司应按照原工资待遇支付薪水。

而在法律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认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会综合考虑银行流水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金额。

律师提醒,女职工三期维权,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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