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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 分手后为房产对簿公堂


来源:楚天都市报

原标题: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女方出十万男方出四千情侣分手后为房产对簿公堂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孙婷婷通讯员董星星)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首付时女方出资10万元,男方出资4000元,房子登记在男方名

原标题: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女方出十万男方出四千

情侣分手后为房产对簿公堂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孙婷婷通讯员董星星)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首付时女方出资10万元,男方出资4000元,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没过多久两人就分手了。为了分割这套房产,两人对簿公堂。记者昨悉,经审理,依据两人签订的购买协议,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决男方返还女方购房款10万元,房子由男方继续持有。

小玲(化名)和小张(化名)2012年相识,发展为情侣,两人感情升温,决定婚前先买一套房子。两人看中了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上的一套二手房,总价25万余元,还需支付中介费、过户费等费用,总共需要26万余元。

2018年1月,两人合凑一笔钱支付了房款。购房过程中,小玲实际共计出资10.2万元,小张出资4000元。

随后,两人签订一份协议书,写明小张已支付4000元购房款,小玲支付10万元购房款,共同欠债16万元,共同还本付息,以后房子出售,两人分成按最初投资比例所得。

然而,没想到的是,房子没买多久,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了。分手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一直被小张占有,小玲多次讨要出资费未果。今年5月,小玲将小张告上法庭。新洲区人民法院阳逻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玲与被告小张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感情原因分手,共同出资购房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双方在协议书中对各自购房出资款进行了确认,男方负责还贷且诉争房屋已登记在小张名下,由其占有使用。小玲不主张分割共有物,仅要求返还购房出资款,并放弃分割诉争房屋的增值部分,小张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判决小张向小玲返还购房款10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情侣,根据物权法规定,男女共同出资购房,房子属于双方共有,最好以书面协议形式将双方出资款、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或双方名下,以及房屋收益如何处理(包括出租租金、房屋增值部分)等重要条款予以明确,避免发生纠纷。

[责任编辑:徐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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