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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新规 出租房屋应先向派出所登记否则面临处罚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原标题:武汉出台新规 出租房屋应先向派出所登记 湖北日报讯(记者饶纯武、通讯员陈龙 王威)9月20日起实施的《武汉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出租房屋,应先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

原标题:武汉出台新规 出租房屋应先向派出所登记

湖北日报讯(记者饶纯武、通讯员陈龙 王威)9月20日起实施的《武汉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出租房屋,应先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否则面临处罚。

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二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实行人民警察或者协管员上门登记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登记制度。申报义务人包括五大类:在自购(建)房屋、亲友提供房屋居住的人员,房主为申报义务人;自行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房屋实际管理人或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住房租赁企业为申报义务人;在学校、培训机构宿舍居住的人员,学校、培训机构为申报义务人;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招(聘)用员工的,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为申报义务人。

居民可以依托房屋二维码“自主登记”(正在研发)、单位和经营业主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自助登记”(正在研发)、出租屋业主可通过证件识别系统“智能登记”等多元登记模式。居民也可主动到社区服务机构或社区警务室申报登记。

个人自有房屋出租的,房屋实际管理人或出租人应当在出租前持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前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为学生或者培训人员提供住宿的学校或者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未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或者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未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的,处以警告,并没收非法所得。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承租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抽查或者登记实有人口信息的申报义务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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