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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14:离婚之后还要“被负债” 这笔账到底怎么算?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在婚姻关系中,有时候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了,选择离婚未尝不是一种解脱。但是俗话说的好“情债易断,钱债难清”。尤其是在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的时候,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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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邹扬扬

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在婚姻关系中,有时候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了,选择离婚未尝不是一种解脱。

但是俗话说的好“情债易断,钱债难清”。尤其是在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的时候,总会出现各种纠缠不清的状况。即使当事人心里想着好聚好散,互不亏欠,但一场突如其来的“被负债”,就可能导致离婚后依旧纠葛难断。

举个例子先!

离婚了,你的债我可不背!

张女士和前夫王某2年前离婚了,在离婚之前王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10万元,双方还约定了利息。之后男方陆续偿还了部分债务,但仍有部分欠款没有还清。

现在债主将两人都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虽然张女士已经和前夫离婚了,但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也应该承担部分还款责任。

对此,张女士觉得不能接受,前夫借钱的事她并不知情,而且这笔欠款是前夫个人名义借的,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她认为自己不应该还这笔钱。

那么问题来了:张女士到底应不应该还钱,她要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听律师怎么说?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咨询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邹杨扬律师,她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主要参考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认可的债务,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在张女士这个案子中,如果债权人主张的这笔债务,张女士事先并不知情也没有进行事后追认,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张女士而言,张女士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另外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满后才主张债权,张女士也可以提出诉讼时效相关的抗辩。

附相关法律法规

夫妻共同债务到底该如何界定?离婚了,一方的债务还用另一方背么?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责任编辑:周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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