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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18:惹出人命、官司缠身 只因忘了一件事……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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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邹扬扬

在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中,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与他人发生一些摩擦与纠纷。但是有矛盾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降”。

天灾人祸防不胜防,让你无法预测,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有飞来的横祸,一不小心就可能惹上官司,有嘴说不清。

事件回顾

前段时间,陈先生下班回家将车停在自家院子里,离开之前忘记锁好车门。没想到后来邻居家的一位小男孩打开车门爬进去玩耍,又不小心碰到车内的门锁按钮使得车门锁死,最终小男孩因为车内高温导致脱水休克死亡。

现在男孩家长对陈先生提出索赔要求,他们认为要不是陈先生忘记锁门,孩子也不会爬进去,更不会意外死亡,所以陈先生必须对此事负责。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陈先生是否真的应该担责呢?他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邹扬扬律师认为:

首先要看这件事的定性,是属于侵权案件还是属于意外。如果属于侵权案件,权利对应义务,需要看陈先生是否有义务对小孩的安全进行监护。如果属于意外事故,陈先生不需担责。

陈先生和去世的小孩素不相识,停车的地点也是在自家院子里,陈先生没有义务保障陌生人的安全,对此没有法律依据。如果陈先生对陌生人有安全保障义务或监护责任,明显有失公平,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公序良俗的原则。

如果小孩父母是委托陈先生照看小孩,在过程中小孩发生意外,那么陈先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要求陈先生支付一定赔偿。

在本案中,本人倾向于认为陈先生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护责任的,其车子停在自家院子里,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小孩进入其车辆,也不是陈先生怂恿导致,陈先生本人此前对此事也是不知情的,主观上没有恶意,也不存在过失,陈先生不应该担责。

而关于陈先生维护自身权益,其也可以以财务受到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小孩家长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责任编辑:周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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