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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25:加班算不算考勤?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 老员工被开除后索赔200万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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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邹扬扬

现在的职场,“加班”似乎成了一个再正常不过的现象,有些公司还衍生出了“加班文化”,甚至出现了“996福报”一说。步入职场几年,要是没加过班,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个合格的“社畜”。

只是当加班成了常态之后,员工的合法权益又当如何保障呢?毕竟不是每个公司加班都有工资的,更多的就像是义务劳动。如果自觉遭受不公平的职场对待,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事件回顾

近日,某市仲裁委接到王先生的申请,王先生要求某公司支付自2015年工作以来年终奖差额、加班费共计200多万元。

原来该公司前段时间以王先生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为由,将王先生开除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并且该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岗时间需满足8小时。

但王先生觉得自己很冤枉,公司执行的弹性工作制,只要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考勤打卡并没有硬性要求。而且工作的5年中自己常常在公司加班,并提交了除公司卡位外其他工作场所的项目组微信聊天记录,和其他反映员工晚间工作状态和赶班车的视频,那么王先生是否能获得终奖差额、加班费等赔偿?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该案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王先生的奖金和加班费都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对于王先生主张公司拖欠其奖金和加班费,王先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王先生需举证证明公司安排其加班,以及公司的奖金标准的规定等,那么其可能得到劳动仲裁委及法院的支持。

王先生可以从考勤表、工资表、银行流水、公司工资的制度等方面进行证据收集。

2、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1)首先,要看王先生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公司的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公告。而王先生主张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那么也需要收集相关证据。(3)如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员工进行公示公告,而王先生也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那么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王先生支付经济赔偿金,也就是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4)如果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公告,并且王先生实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那么公司可以解除和王先生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3、 即使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得迟到早退,否则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王先生确实存在经常迟到早退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王先生也依然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拖欠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和奖金,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责任编辑:周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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