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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26:索酬2千不成怒摔手机 “漫天要价”算不算敲诈勒索?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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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邹扬扬

拾金不昧,是一种传统美德。但是,捡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再向失主索要“酬劳”,到底应不应该呢?

本来捡了东西,就该物归原主才对,失主主动付一些“酬劳”也没什么太大问题,也算是两全其美的结局。但若是变成一方索要,另一方报警投诉,实在是“两败俱伤”不可取!

事件回顾

前段时间,小徐出门逛街不小心弄丢了自己的苹果手机,好在之后联系上了捡到手机的张阿姨。小徐表明身份之后请求对方归还手机,谁知阿姨一开口就索要2000元的酬劳费,随后双方约定好见面地点。

2000元对刚参加工作的小徐来说,还是有点无法承受,但为了表达谢意,小徐还是送给了对方一箱水果,并表示最多只能给500元的酬谢费,结果被对方一口回绝!无奈之下,小徐只能选择报警。见小徐报警了,张阿姨一时气愤,直接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导致手机屏幕被摔碎。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张阿姨捡到遗失物该不该还?张阿姨作为拾得人是否能够索取酬金?索酬不成又故意摔坏手机,算不算敲诈勒索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该案例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答:

1、张阿姨是否有义务返还?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张阿姨有义务将拾得的遗失物返还小徐。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属于小徐,小徐有权追回遗失物。

2、张阿姨是否有权利索取酬金?

张阿姨没有权利索取酬金。但是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说保管费用,必要的交通费用等。

需提请注意,如权利人提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有义务按照承诺履行。本案中,如果小徐明确承诺要支付张阿姨2000元酬金,那么应该按承诺履行。

3、张阿姨摔坏手机的行为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不属于敲诈勒索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张阿姨有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徐有权利要求张阿姨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案中,张阿姨在拾得遗失物后侵占了该遗失物,比如说拒绝归还,那么就无权请求小徐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该遗失物的金额较大,张阿姨的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占罪。

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返还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遗失物保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拾金不昧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周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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