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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118:冤不冤?女子去朋友家做客跳楼身亡 主人反被索赔30万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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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邹扬扬

遇到朋友心情不好,你会怎么做?约一顿饭耐心开导安慰,又或是邀请对方来自己家好好谈谈?不管怎么说,朋友之间遇到问题互相安慰都是人之常情。但是有位陈先生却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好心邀请朋友来家做客,结果却惹上了人命官司!

事件回顾

陈先生和小方是同事关系,最近小方因为上班期间被领导批评,情绪有些低落,于是陈先生便邀请她来自己家做客,也好顺便安慰一下对方。可是陈先生万万没想到,两人见面之后没聊多久,就在自己转身准备水果的几分钟时间里,小方突然从客厅的窗户跳下直接坠楼身亡。

事发之后,陈先生立刻报了警,警察对小方的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但是小方的家人不这么认为,自己的孩子好端端的,精神也很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地自杀。既然人是在陈先生家里没的,陈先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小方的父母将陈先生告上了当地的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和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

那么,陈先生在这起事件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法院是否会支持小方父母的诉求?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是这样认为的:

从事件表述的事实来看,小方自杀前没有征兆,也没有和陈先生发生争执,陈先生也没有教唆小方自杀,陈先生和小方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而且小方是有完全民事责任的成年人,陈先生不是其家人,也对其没有监护和抚养义务。其次陈先生家也不是营业场所,也不存在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陈先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陈先生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1、如果小方自杀前有预兆,陈先生发现了但未制止,也未报警,致使小方没有得到应有的救助,陈先生可能有一定的责任。

2、如果陈先生对小方造成心理伤害,可能成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和条件,那么陈先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责任对应义务,在不存在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当事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小方自杀前留下遗书或其他证据,表明其自杀原因是其他人的心理伤害导致,家属也可以向其他相关方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周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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