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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不受保护是一种倒退


来源:楚天都市报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8月14日《新京报》)  职业打假饱受争议,往往是几个概念常被混淆。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被认为“职业打假人”或将不再受新消法保护。

职业打假饱受争议,往往是几个概念常被混淆。比如职业打假算营利行为吗?职业打假算敲诈勒索吗?就像王海说的,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这和打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职业打假最大的争议,一是利润高得让人眼红。二是司法资源被大量耗费。来自上海市工商局的一组数据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据说,职业索赔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乍看起来,问题不小。然而,既然法律赋于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权,那么,靠此发家致富有何不可?再说,人家也付出了大量成本,更别说“看走眼会倒贴钱、遭恐吓是常事儿”了。第二,至于司法资源被浪费,其实是伪命题。先有千疮百孔的市场,后才有成为职业的打假。

职业打假终究会退出历史舞台,但眼下还不是时候。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旧任重道远,数据显示,广东21个地级以上市消委会仅有编制110名,平均每个市不到6名。消费市场也远没有干净到无须职业打假出力的地步。

“见蛇不打三分罪”。何况,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表示:“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一句话,新消法理当容得下“职业打假”。 邓海建

[责任编辑:王爽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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