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十项柔性监管举措 宽容市场主体“微差错”

武汉出台十项柔性监管举措 宽容市场主体“微差错”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4月21日讯(记者刘睿彻 通讯员姚重)21日获悉,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近期出台十项柔性监管举措,主要包括对年报登记、信息公示中有轻微差错的市场主体免于列入经营异常,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升诚信水平,营造知错能改的宽松环境。

此次出台措施主要从建立信用惩戒缓冲、公示信息抽查“容错”、信用修复“容缺”三方面对市场主体实行柔性监管。

据了解,适用于信用惩戒缓冲的有3种情形:

1、对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对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不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对因疫情影响未按时申报年报的市场主体,免于相关行政处罚,鼓励及时年报。

对市场主体非主观故意造成公示信息有轻微差错的以下5种情形,适用公示信息抽查“容错”,免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错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允许市场主体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2、公示的党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企业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公示,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0”,其年报财务数据由上级公司年报公示,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对规定免列异的轻微差错行为,企业经指导后已改正的,其抽查结果可认定并按“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进行标注。

对市场主体有以下2种情形的适用信用修复“容缺”受理:

1、对已经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守信承诺书》即可申请办理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无需提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2、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已经补报上一年度年报并公示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也无需提供履行法定义务等相关材料。

特别强调,对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连续2次以上出现相同公示信息错误行为,或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或拒绝配合抽查检查等,不适用信用惩戒缓冲等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信用帮扶,将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提升信用合规能力水平,为守信者提供更宽松的监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