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成武昌微信公号11月13日消息:
这份政策补贴“大礼包”,助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因各种原因不能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
2、补贴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就业;
(2)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4)在上年度内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
(5)按规定完成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且申报并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补贴标准及用途:
每安置1人,每年按30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补贴资金可用于残疾人职工工资补贴、岗位培训、技能帮扶、意外保险购买及落实各项待遇补贴、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等。
4、申报材料:
(1)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残疾人职工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首页、本人页);
(2)上年度残疾人职工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清单);
(3)用人单位提供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武汉市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5)《武汉市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3)。
5、办理程序:
(1)岗位补贴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工作同步进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持申报材料到税源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报区残联,下同)申报上一年度的岗位补贴。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2)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后在《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上签署意见,报区残联审批后,填写《武汉市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4)并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二)超比例安残奖励
1、奖励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超过1.5%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分散按比例安残用人单位;
(2)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达到10人以上、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25%且因各种原因不能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残用人单位。
2、奖励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3)在上年度内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
(4)按规定完成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且申报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奖励标准及用途:
分散按比例安残单位招用残疾人超过职工总人数1.5%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集中安残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10人以上且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25%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
在核定奖励人数时,如非整数,则舍弃小数点后数据,取整数计算。
补贴资金可用于残疾人职工工资补贴、岗位培训、技能帮扶、意外保险购买及落实各项待遇补贴、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等。
4、申报材料:
(1)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残疾人职工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首页、本人页);
(2)上年度残疾人职工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清单);
(3)用人单位提供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武汉市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超比例安残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5)《武汉市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见附件3)。
5、办理程序:
(1)超比例安残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工作同步进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持申报材料到税源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超比例安残奖励。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2)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后在《超比例安残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报区残联审批后,填写《汇总表》(附件4)并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已享受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可同时享受超比例安残奖励。
(三)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1、补贴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经认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开办或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
(2)安置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具有本市户籍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5人(含5人);
安置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智力、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1-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生产劳动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各区已为残疾人购买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不再购买),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该报酬不计入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核算),并将账单等纳入会计凭证;
(7)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按照工作人员与残疾人不低于1:10比例配备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医生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2、补贴标准及用途:
对通过武汉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考核评估合格以上的机构给予运行补贴,每安置一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每年补贴1.2万元(残疾人在该机构就业未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月份进行计发);每个机构每年运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补贴资金可用于残疾人职工工资补贴、机构场地补贴、辅助服务人员补贴、无障碍环境改造、工娱疗、农疗、辅助器具购置、生产运输费用,以及残疾职工意外保险购买、技能帮扶及落实各项待遇补贴等。
3、申报材料:
(1)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2)上年度与残疾人或与其监护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
(3)上年度通过银行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机构为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凭证;
(4)有关劳动项目名称、规模、运营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武汉市 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机构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
(6)《武汉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残疾人补贴花名册》(见附件6)。
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原登记注册部门或负责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4、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机构于每年10月31日前持申报材料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年度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2)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及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后在《机构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5)上签署意见,报区残联审批,认定为辅助性就业机构,并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3)已享受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的用人单位不享受此项补贴。
(四)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武昌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3)已在省直或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4)在集中申报期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
2、补贴标准:
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80%给予补贴(以下简称80%补贴)(按月份核算)。其中: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只参加了一项,则按参保险种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缴费额的80%给予补贴。
在申报享受补贴期内,已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以下简称60%补贴),剩余20%部分由残联部门给予补贴(按月份核算)。
3、申报材料:
(1)初次申请或变更时须提供的材料: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首页、本人页);
(2)每次集中申报时须填写《武汉市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社保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7);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直的残疾人需提供《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参照《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网上自助打印操作》)。
4、办理程序:
(1)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补贴对象本人持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填写《社保补贴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实相关情况和资料后,在《社保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送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或党群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对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社保关系不在申报区的补贴对象的社保缴费情况及是否领取60%补贴情况由该补贴对象社保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或党群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机构)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养老关系在省直的补贴对象需审核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及缴费年限满10年的情况。
(3)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申请补贴对象的残疾人证并在《社保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汇总后填写《武汉市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申请审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并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5、补贴方式:
(1)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按月计算,累计补贴时长最长不超过60个月(即5年,含)。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者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社保补贴。
(2)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实行集中申报、动态管理。每年3月(申报上年度7—12月社保补贴)和9月(申报当年度1—6月社保补贴)为集中申报期,在集中申报期内,本人未申报的,不享受当期社保补贴。在集中申报期前6个月内,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以残疾人证批准机关签发月为补贴起始月。凡享受补贴对象户籍迁出本市、残疾人证注销、停止灵活就业个人缴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或死亡的,从当月起停止享受社保补贴。
(五)自主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在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的自主创业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创业补贴资金。
2、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10000元。
3、申报材料:
(1)《武汉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9);
(2)首次申请时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首页、本人页)。
4、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者,填写《武汉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向创业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申请表中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通过后报街道(乡、镇)残联,街道(乡、镇)残联核查后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
(2)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武汉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花名册》(见附件10),于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2008年以来已享受一次性残疾人创业补贴的残疾人创业者,不再享受此项自主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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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残联
出品:中共武昌区委宣传部 武昌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