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15: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 学校应该担责吗?

凰家视角NO.415: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 学校应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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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 吴胜利

体育课是以增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必修课,体育锻炼往往伴随着幅度较大的动作,存在受伤的风险,如果学生在体育锻炼过程中受伤,责任如何承担呢?

事件回顾

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三学生,一次体育课上,他在练习一项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

小李主张其受伤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对正在练习的他进行指导和保护,存在缺席行为,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中学认为,小李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小李练习的项目系中考项目,技术难度相对较低,学生在初一或初二时便开始接受相关的学习和训练,该项目对已练习过一段时间的初三学生来说危险性并不显著。其次,本案事故发生时学校的运动场地及运动器材等设施均不存在缺陷,事发地操场上也不存在场地不平整、有异物等对学生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此外,事故发生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学生间的纠纷,并非离岗。根据当时的教案安排,涉案运动项目系课程尾声的活动项目,热身、准备活动均已完成,任课教师亦进行了课前安全教育,且事故系瞬间发生,教师在场亦无法提前发现危险或及时予以阻却。

事故发生后,任课教师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通知小李家长、陪同小李前往医院检查、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且学校在小李出院后安排教师对小李受伤期间的课程进行补习。

此事件中,学生在校上体育课受伤,学校应该担责吗?

案件分析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中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能力、辨别能力方面发展得更加成熟,对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初中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受伤学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校上体育课受伤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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