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419:受害人与肇事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 多年后能否再次索赔?

凰家视角NO.419:受害人与肇事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 多年后能否再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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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田崇军

在交通事故中重伤致残后,受害人已与肇事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时隔21年,受害人能否再次索赔?

事件回顾

2002年,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公司车辆与行人陈某碰撞,事故造成陈某一级伤残、半身截瘫。张某事发后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陈某与张某、出租车公司达成协议,由出租车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20年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计54万余元并给付。

2023年2月,陈某因该事故导致的严重伤势而生活无法自理,疾病缠身,但残疾补偿金赔偿期限已过,没有收入来源的他陷入困境,诉至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继续给付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117万余元。

那么,在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受害人能否再次索赔?在何种情况下会支持再次索赔?

案件分析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受害人再次索赔的,其请求不会得到支持,但在本案中,陈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严重伤势而生活无法自理,确属出租车司机造成的损害后果,且受害人的生存期限超过了当初所达成的《协议》确定的20年赔偿年限,受害人的主张是实际生活所需,应当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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