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证监会将出台首个信披豁免规定 明确两种豁免信息类型三种豁免方式
关于上市公司信披迎来多项重磅政策文件。
12月27日,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长江商报记者了解到,这是证监会层面首个信息披露豁免规定,提升了法规层级,表明了规范豁免披露的重要性,同时对滥用豁免的情形加以规制。
同日,证监会还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格式准则等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压实内部责任强化外部监管
《证券法》以公开为原则,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更好保障投资者知情权,《规定》重申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规避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审慎确定豁免披露事项,维护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可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实施豁免,如果还存在泄密风险的,再完全豁免。
同时,《规定》明确了可以例外适用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和具体方式,遵守了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要求,避免了公开披露可能给公司或他人利益造成的损害,更好满足豁免上市公司的诉求。
具体来看,《规定》更简明清晰划分信息类型,确定适用范围,明确了两种豁免信息类型、三种豁免方式。
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定》沿用了豁免披露信息类型的两分法,以便简明清晰划分信息类型、确定适用范围,并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一类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信息,统称国家秘密;另一类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对于商业秘密,《规定》列举了允许豁免的前提条件,核心是判断公开后是否会严重损害公司或者他人利益。
对两类信息具体如何豁免披露的问题,《管理规定》设定了三种方式,包括暂缓披露,即豁免按照法定的时点披露临时报告,待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豁免披露整个临时报告;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但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从压实公司自身责任和强化监管外部约束作出了制度安排。
强化内部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披豁免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加强外部监督,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制度的,依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对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豁免披露的,追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责任;对利用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部门规章罚金上限升至10万元
为与新修订的《公司法》相衔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证监会同日发布通知,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指出,近年来,各方对上市公司信披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也面临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次拟对相关规则内容进行优化完善,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系统性。
具体来看,本次修订落实强监管防风险要求,对客户供应商、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信息强化披露要求,对于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公司,要求重点披露后续整改情况。同时,优化定期报告结构内容,减少冗余信息、突出重点内容,根据投资者阅读习惯,调整篇章布局,删除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披露要求;补充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相关规定;与新修订的《公司法》相衔接,调整监事、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大会等相关表述,并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金额上限由3万元调整至10万元。
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办法》对部分内容作出适应性调整。包括明确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明确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明确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另外,增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条款。沪深北交易所已出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自律监管指引,为健全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办法》中拟增加相关条款;结合监管实际,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具体管理办法由证监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