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李紫微谈儿童“拐骗”与“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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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李紫微谈儿童“拐骗”与“拐卖”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李紫微谈儿童“拐骗”与“拐卖”:两者对丢孩子家庭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李紫微继续关注拐骗罪量刑。她告诉九派新闻,今年她准备提交一份关于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的议案,其主要围绕提高量刑展开。

李紫微介绍,“拐卖”与“拐骗”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条文,乃至量刑上的体现有着较明显差距。通过对两则条款的分析,她指出,拐卖儿童罪的构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被拐儿童进行行为上的控制;二是须具备“出卖”的主观目的,但有无实际“卖出”结果或者实际“出卖”行为并不影响该罪名的认定。而拐骗儿童罪并没有对主观目的进行限定,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仅为:通过各种形式使得被拐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

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已经在最早的1979年规定的基础上,从“拐卖人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发展到了现在的三档量刑幅度,最高刑被提升至死刑。但拐骗儿童罪,目前的量刑最高期限仍为5年有期徒刑。

“不管是拐骗还是拐卖,对丢孩子的家庭伤害是一样的。”李紫微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拐骗儿童犯罪侵害儿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严重损害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子女与父母分离,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事实上也对父母造成心理创伤和人生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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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李紫微。图/受访者提供

她列举了多个被判拐骗罪的案例。其中,有犯罪分子拐走年仅七周岁的被害人后,因被害人病情加重而遗弃,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在这一案中,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分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也有犯罪分子偷走仅出生两天的婴儿并抚养14年,但最终只被判处拐骗儿童罪,有期徒刑一年。

“人的生命价值要高于一切的物质生命价值,社会发展是动态的,法律也同样应该随之保持自身的动态发展。”李紫微指出。基于此,她认为,有必要对拐骗儿童罪的条款加以修改,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定义为,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紫微建议,修改第二百六十二条为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骗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骗儿童三人以上的;(三)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偷盗婴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被拐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超过五年的;(七)将儿童带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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