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1400元!湖北一餐饮场所被处罚
近日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辖区一餐饮场所
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场所
存在室内消火栓无水
且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缺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
部分吊顶内洒水喷头设置不符合标准
周围有遮挡物
疏散指示标识设置不符合要求等隐患
消防监督员当场对场所负责人进行宣传教育
填发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对该餐饮场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及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等两项违法行为合并执行,
给予该场所共计114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湖北消防、咸宁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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