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大律师
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在线提问
3月11日,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步行街,一男子在女厕所偷拍被发现后,翻越护栏从二楼坠落。
事件回顾
3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针对网传“一男子偷拍被发现后逃离坠楼”发布通报称:经调查,3月11日22时许,一女子在中山路街道步行街二楼女厕怀疑被人偷拍,遂与男友在女厕门口守候,拦住从女厕走出的徐某(男,36岁),质问其是否偷拍,徐某摆脱二人阻拦,翻越二楼护栏坠地受伤。
接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徐某控制并送医治疗。徐某多处骨折,无生命危险。经查,徐某对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警方已对徐某立案查处。
那么,此事件中徐某的偷拍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徐某坠楼受伤,女子与男友是否需要为此负责?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徐某的偷拍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情节的不同程度,会被处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徐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的女子与男友的行为属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助行为,而且徐某翻越护栏与二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二人对徐某的坠楼受伤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文章版权归凤凰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