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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赵清华
“开盒”一词,意为违法获取并恶意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它最初流行于“饭圈”,“百度副总裁13岁女儿‘开盒’”事件后迅速进入公众视野。
事件回顾
“开盒”一词为网络黑话,也可以称为“人肉开盒”,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搜集他人隐私信息,这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作地点、银行流水、上网记录、开房记录、名下财产等敏感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公开在网络上,引导网民对被“开盒”者进行网暴,此种行为往往会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和伤害。百度强调,数据并非从该公司泄露,将数据泄露源头指向海外Telegram电报群的社工库。
那么,什么是“社工库”?“社工库”的全称是“社会工程学数据库”,是黑客通过攻击网站、欺诈用户等手段获取大量个人隐私数据,再整合分析、集中归档形成的数据库。不法者通过“社工库”等一系列不法渠道,获取公民私人信息,再经过网上售卖,以此牟利。
根据百度的公告,蓝鲸记者查到了这个海外社工库。这里提供范围广泛的查询服务,不同查询价格不同,用户可以搜到开房信息、微信记录、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居住地址等各种隐私信息,并且365天24小时全年无休。随后,记者进入一个名为“巨人社工库”的交易平台,该平台运营数据显示,月活跃用户量已突破18万。平台公示的价目表显示,个人户籍1天出单,查询价格80元;婚姻记录1~3天出单,查询价格350元;外卖记录1天出单,查询价格750元;人身轨迹2~7天出单,查询价格5000元;微信好友提取7天出单,查询价格9700元……
那么,“开盒”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如果仅仅查询别人隐私但不公开,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开盒行为通常涉及到未经允许擅自公开他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社交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受害者可要求开盒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等。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因此,仅仅查询他人隐私不公开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另外,如果开盒行为涉及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行为人发布的信息负有监管责任,需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若网络平台未能履行审核和监管义务,导致用户违法发布他人个人信息,平台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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