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野生动物 10名盗猎者被一案双罚
站内

猎捕野生动物 10名盗猎者被一案双罚

原标题:猎捕野生动物,10名盗猎者被一案双罚

获利9380元 赔偿89480元

庭审现场 通讯员供图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通讯员周子川 舒文琪)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就是守护绿水青山。然而,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等行为屡禁不止,威胁生态安全。近日,由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作出一审判决,贾某、叶某等10名被告人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9480元。

3月28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2年7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贾某、叶某等10人使用蛇笼、弹簧猎套、报警器等禁用工具,在通山县洪港镇范围内猎捕王锦蛇、白鹇、麂子、竹鸡、眼镜蛇、猪獾、野兔、果子狸等野生动物,用于食用和销售,销售所得共计9380元。经通山县野生动物保护站认定及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贾某、叶某等人非法狩猎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89480元。

通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贾某、叶某等10人利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10名被告人猎捕野生动物数量大,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今年1月,通山县检察院向通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0名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愿意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月下旬,通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10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违法所得被追缴,同时合计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9480元。

通山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双拳出击,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付出代价,以检察力量守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底线。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推荐5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