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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田崇军
随着科技的发展,视频监控摄像头从公共空间越来越多应用于个人生活场景之中,有的人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守护家人安全、记录快递外卖情况;但也有人担忧自己的一举一动都被“监控”。
事件回顾
王女士(化姓)和陈女士(化姓)一家是邻居,2023年,陈女士在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王女士认为陈女士在未征得其同意情况下,在住所门口安装了监控设备,而且摄影头拍到她家大门,严重侵犯其日常生活隐私,对其生活进行了长期、大量、频繁的监控和摄影,严重侵犯了她的人身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对方拆除监控摄像头。
王女士自述,多次与陈女士协商,始终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告上了法庭。此案后开庭审理,法庭上,陈女士辩称,当初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且摄像头安装在自家门上,摄像头对着走廊,并未对王女士自身隐私造成影响。安装摄像头之前,她询问过相关部门及物业,取得了认可,并非私自安装。
那么,在入户门安装摄像头是否涉嫌侵犯邻居隐私?应如何界定?家门口摄像头拍摄范围是否属于公共空间?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入户门安装摄像头所拍摄的范围应当仅限于自己门口的必要区域,不得拍摄到邻居大门或者室内等涉及到他人隐私的部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摄像头所拍摄的范围涉及到邻居家的日常生活则不属于公共区域,如果摄像头所拍摄的范围只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则可能属于公共空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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