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评NO.5 | 达人探店被罚万元 重拳出击探店乱象何时休?

锋评NO.5 | 达人探店被罚万元 重拳出击探店乱象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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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随“网红”“达人”的脚步和镜头,欣赏一道道垂涎欲滴的美食或感受店铺的热闹氛围,不自觉就会从“种草”过渡到“拔草”。然而,这些行为可能涉嫌误导消费者,甚至涉嫌违法。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的行为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后,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

如果说“探店”刚兴起时,一些自媒体经营者、短视频博主以及普通消费者把自己探店或消费的过程以文字、图片、视频的方式发布到网络上,还仅仅是为了分享,为了吸引流量、涨粉的话,那么随着商家注意到了其中的商业价值后,主动以免费提供餐食、给予一定酬劳等方式,邀请网络达人进行探店,则就有了明显的互联网广告的性质。

更关键的是,由于受利益驱使,越来越多“达人探店”的分享都有片面性,甚至完全就是商家与“达人”策划表演,故意隐藏缺陷和不足,让消费者一不小心就“入坑”;或者一些商家不接受“达人”广告付费乃至敲诈,于是一些“达人”故意通过探店的方式片面恶意暴露其短,致使一些所谓的“达人探店”分享严重失实。如此“探店”,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商家权益,危害社会风气,扰乱市场秩序。但“达人探店”一直处在“灰色地带”,“达人”也有意规避《广告法》等监管,也使得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在执法等层面缺少力度。

为此,今年新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且在上述规定正式出台实施前,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已在4月17日发布的今年第3号消费提示中,提醒广大商家、网红达人、互联网平台,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提醒消费者;互联网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避免以营利为目的虚假探店行为。

然而,该公司在新规实施后,对此充耳不闻,屡踩“红线”,连续发布了多个未标识“广告”的推广短视频并附带购物链接,且消费者通过短视频附加的购物链接产生消费后,该公司从商家处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推广费用,构成了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行为。

一次严肃执法震慑力胜过法规宣传和强调百遍。诚然我们并不希望有人刻意违法,但法律法规有其尊严。如果任由网络达人的探店视频、图文继续不标明广告,却又明明是在打广告,这种模式对于正常的广告模式和标明广告的推广模式也是一种冲击,会有更多广告主倾向于向不做标识的内容进行投放,博主也希望不标明“广告”而获得更多短期收益。而新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无疑会成为一纸空文,束之高阁。

当然,“达人探店”亦可取之处,但必须规范发展、依法发展。此次湖北黄石这一全国首起“达人探店”未标示广告被罚案例,既是一次严肃的普法警示,也是一次成功的普法宣传。让全社会尤其是网络等经营者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破除其侥幸心理。也启示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在下一步的日常执法中,对“达人探店”的相关广告违法行为要及时严肃查究,不能再任由“达人探店”的虚假种草等灰色“生意”继续存在,从而维护好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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